瓦斯供應契約

於消費者首次購買液化石油氣前,本契約已於消費者申請註冊會員帳號後,經消費者攜回審閱3日。

鼎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交付消費者審閱,並為詳細說明。

立契約書人 註冊會員(下稱甲方)

鼎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為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契約為繼續性供給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得繼續利用網路或行動應用程式(APP)向乙方購買液化石油氣。

第二條 本契約用語定義如下:
1、 供應設備:即容器,指用以填裝液化石油氣之設備,所有權歸屬乙方。
2、 消費設備:容器出口至燃氣器具(包括但不限於熱水器及瓦斯爐等)為止,其間所有設備(含管線及相關附屬設備等),所有權歸屬甲方。
3、 殘氣:乙方取回甲方原使用供應設備時,該容器內殘餘之液化石油氣量。
4、 網站:乙方架設之鼎安能源網站,網址為:www.qgas.com.tw
5、 會員:透過網路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於乙方網站註冊,得與乙方締結本契約者。
6、 會費:甲方註冊成為乙方會員後,按使用供應設備數量支付予乙方之費用。
7、 供應設備使用費:甲方使用供應設備期間應給付予乙方之設備費用。
8、 樓層費:甲方指定將供應設備配送至2樓以上時,應另給付予乙方之費用。

第三條 會員條款
1. 甲方應給付會費予乙方,始得使用乙方依本契約提供之服務。
(1) 甲方於乙方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註冊,並給付會費後,其會員身分始生效力。
(2) 甲方成為乙方會員,並簽署本契約後,始得享有本契約約定之供氣服務。
(3) 如甲方係透過支付工具(包括並不限於信用卡付款等方式)給付會費予乙方,但於支付工具扣款失敗致乙方未實際受領給付者,甲方會員生效條件自始未成就,本契約溯及自簽約時自動失效。
2. 會費以乙方實際提供甲方使用之供應設備數量計算,由甲方於註冊成為乙方會員後,給付按每一供應設備之會費予乙方(會費金額依乙方系統設定,並記錄於乙方提供予甲方之會員帳戶);甲方嗣後如增加所使用供應設備數量時,應補繳增加部分之會費予乙方。
3. 甲方如係透過支付工具(包括並不限於信用卡付款等方式)補繳前項會費予乙方,但於支付工具扣款失敗,致乙方未實際受領甲方補繳之會費者,增加部分自始無效。
4. 甲方如經乙方事前同意免繳納會費者,不適用本條前3項、本契約第5條第2項、第3項及乙方網站之「會員服務條款」第3條第1項、第2項關於繳納會費之規定。但本契約終止時如有第13條第3項所列情事者,甲方應賠償乙方每一供應設備新臺幣(下同) 2,000元 整之懲罰性違約金,不適用本契約第13條第4項之規定;乙方得依本契約第12條第7項規定,逕自由甲方會員帳戶中扣抵。
5. 乙方網站「一般用戶服務使用條款」為本契約之一部,甲方應詳閱並遵守乙方網站「一般用戶服務使用條款」。
6. 甲方應確保其於本契約、乙方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APP)填寫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

第四條 液化石油氣計價方式
1. 液化石油氣之價格(下稱氣價)採重量計價,以元/公斤為單位,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甲方指定將供應設備配送至2樓以上時應另支付樓層費。氣價及樓層費採浮動計價機制,乙方得依不同配送時間、方式等調整。氣價及樓層費以乙方網站公告為準,相關優惠訊息,包含但不限於優惠方案、優惠價格等則以行動應用程式(APP)說明為準。
2. 供應設備使用費:
(1) 自乙方將供應設備交付甲方之日起算,至甲方通知乙方取回或以他供應設備替換時已逾一年者,甲方應給付供應設備使用費200元予乙方。
(2) 自乙方將供應設備交付甲方之日起算,至甲方通知乙方取回或以他供應設備替換時已逾二年者,甲方應給付供應設備使用費用400元予乙方。
(3) 前二款情形,供應設備檢驗費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向甲方加收檢驗費。
(4) 如甲方於解約時仍未支付容器使用費,乙方並得逕自甲方會員帳戶之剩餘款項扣抵之,如有不足,亦得另向甲方請求給付。
3. 甲方同意並了解,乙方得隨時於乙方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APP)公告調整本條第1項之收費標準;甲方同意相關費用一經乙方公告調整即生效力,並得拘束甲方。
4. 甲方如就本條第1項氣價或費用價格有異議者,得於購買乙方液化石油氣前終止本契約。甲方未表示異議而購買乙方液化石油氣者,視為接受本條第1項價格。
5. 甲方交還原使用供應設備予乙方時,乙方應量秤該供應設備內之殘氣重量,並以回收原使用供應設備當日之交易價格,按比例將甲方未使用之氣價無息退還至甲方會員帳戶。

第五條 會員帳戶
甲方註冊成為乙方會員而取得之會員帳戶,專供甲方依本契約給付會費、氣費價金及相關費用或收受退費之用:
1. 乙方應提供甲方專屬使用之會員帳戶,以利甲方查詢帳戶狀態、交易記錄、帳戶剩餘款項數額及已繳會費數額等資訊。
2. 甲方註冊成為乙方會員時,應按使用每一供應設備應付之會費,按甲方實際使用供應設備數量,將同額款項存入甲方會員帳戶,作為會費給付予乙方。
3. 甲方成為乙方會員後,甲方如增加實際使用供應設備數量時,應按新增之供應設備數量計算,另將同額會費存入甲方會員帳戶,以補繳會費予乙方。
4. 甲方向乙方購買液化石油氣時,乙方應自甲方會員帳戶中扣除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氣價及其他費用。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一經乙方扣款,甲方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更改或退費。
5. 乙方應將退還予甲方之殘氣氣價無息存入甲方會員帳戶。甲方如有應給付供應設備使用費、氣價或其他因本契約應支付乙方之費用者,乙方得逕以殘氣氣價扣抵後,仍有餘額始無息存入甲方會員帳戶。
6. 由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逕行取消之配送,於配送取消後,甲方同意乙方將該次配送所收款項無息退還至甲方會員帳戶,但乙方尚未收取費用者不在此限。
7. 甲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或賠償予乙方之費用或款項,乙方均得逕自甲方會員帳戶中扣抵。
8. 甲方會員帳戶內餘額不足以對乙方支付氣費或其他費用時,乙方得另向甲方請求不足之餘額。
9. 甲方如知悉其會員帳戶之帳號有遭他人非法使用或其他影響使用安全之虞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惟前開情事如非因乙方過失所致者,乙方概不負責。
10. 甲方會員帳戶所列交易金額或餘額,如與支付工具(如銀行刷卡或匯款)記錄不符者,以支付工具資料為準。甲方非依本契約約定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使用其會員帳戶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就所生損害向甲方請求賠償。

第六條 液化石油氣之配送
1. 乙方應將甲方購買之液化石油氣,填裝於與甲方原使用供應設備同類型之供應設備後,交付予甲方。
2. 乙方提供之液化石油氣重量應符合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內容物重量。
3. 乙方應於甲方會員帳戶中記錄甲方歷次交易供應設備替換清單。
4. 甲方應利用乙方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於購買液化石油氣時,就下列方式擇一作為當次交易供應設備配送方式:
(1) 配送到府:
a. 甲方得自乙方所定配送排程表及氣價價格表中,選定預購液化石油氣配送時段及相應氣價,並指定配送地點。
b. 乙方應依甲方擇定配送時段,將供應設備配送至甲方指定地點。
(2) 到站自取:
a. 甲方得自乙方所定氣價價格表中,以擇定氣價及取貨配送站方式訂購液化石油氣。
b. 甲方應於其所指定乙方配送站營業時間內,自行至指定配送站領取供應設備。
5. 前項配送方式,應依以下方式辦理:
(1) 採前項第1款(配送到府)者:
a. 乙方依甲方指定時段將供應設備配送至甲方指定地點後,如經乙方配送人員以電話與甲方聯絡仍無人受領者,乙方得逕行取消該次配送,並將原已收取費用退還至甲方會員帳戶。
b. 甲方同意,乙方將供應設備配送至甲方指定地點時,得將供應設備置於甲方原使用供應設備放置處,此視同甲方已親自受領;甲方應將原使用供應設備置於顯眼且乙方可取得處所,俾利乙方回收甲方原使用供應設備。
c. 如乙方配送人員無法取得甲方原使用供應設備時,乙方得逕行取消該次配送,並將原已收取費用退還至甲方會員帳戶。
(2) 採前項第2款(到站自取)者:
a. 甲方應於領取供應設備時,同時自行將原使用供應設備攜至指定配送站,經乙方確認無誤後,即應交付供應設備予甲方。
b. 乙方不負責甲方領取之供應設備及甲方原使用供應設備之運送、搬運或安裝。
c. 甲方如未於訂購當日乙方配送站營業時間內至其指定配送站領取供應設備者,乙方得逕行取消該次配送,並將原已收取費用退還至甲方會員帳戶。
6.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情事,致乙方無法依本條第4項約定配送或供甲方自取供應設備時,乙方得逕行取消該次配送。

第七條 商品品質及安全注意事項
1. 乙方提供之液化石油氣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乙方並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2. 乙方提供甲方使用之供應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並應經定期檢驗合格,乙方不得提供逾期或不合格供應設備予甲方。
3. 乙方提供之供應設備,其下次檢驗日期與當次交易日期至少應有10天以上之安全使用期限,以確保供氣期間中,供應設備係屬於有效期限內。
4. 乙方應於每次更換供應設備後檢查其管線是否安裝完善,並確認無洩漏情形。
5. 乙方應由安全技術人員對甲方處所之供氣設備,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務,並代為檢測消費設備。
6. 乙方提供使用供應設備及消費設備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如本契約附件3「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所示。

第八條 供應設備之使用及維護
1. 甲方於乙方提供液化石油氣前即應詳細閱讀附件1,並應確實依附件1所載使用供應設備,且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供應設備。
2. 甲方如發現供應設備或附隨之調整器外觀破損、無法密合或漏氣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切斷氣源,同時依附件1辦理,並通知消防人員或乙方到場處理。
3. 甲方應確保供應設備合格標示卡完整、可辨識,不得毀壞、污損或擅自移除。
4. 甲方使用供應設備期間,如因甲方故意或過失未依附件3使用供應設備所致之損害,概由甲方自負全部責任。
5. 供應設備之購置、檢驗、檢定及相關維修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6. 消費設備應由甲方自行設置。
7. 消費設備及所有非乙方提供之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非乙方提供之調整器),乙方不負任何維護、保養責任;因甲方未善盡該設備維護或保養責任所生任何風險及損害,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 :
1. 乙方就其公司名稱、商標、供應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材質、外觀、構造或使用方式)之商標權、專利權等一切智慧財產權具有完全之權利。
2. 甲方不得使用、複製或為任何對乙方智慧財產權有侵害或侵害之虞之行為。

第十條 保密義務
1. 乙方就因本契約知悉或取得之甲方個人資料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一切關於隱私或個人資料保護之法令(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依法令規定,乙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或為非基於本契約目的之使用或利用。甲方同意乙方為提供本契約之服務,得將前開資料提供予乙方合作廠商。
2. 前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1) 非因乙方故意或過失而成為得公開取得之資訊。
(2) 乙方依其應適用之法令,或因管轄法院、政府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之要求而揭露者。
3. 本條第1項資料於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返還予甲方或銷毀之。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時履行本契約所定義務者,他方得展延履行期限;不能履行者,得免其履行責任。
2. 主張不可抗力之任一方應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情事發生後儘速通知他方,不能及時通知者,應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結束後2日內通知他方。
3.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情事結束後,可繼續履行本契約者,應繼續履行本契約,並應採行所有必要措施以降低不可抗力造成之不利影響。
4. 主張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存在之一方,應負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
1. 甲方違反本契約第9條約定者,乙方得不經催告終止本契約。
2.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乙方定相當期限通知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1) 違反本契約第3條第3項約定。
(2) 乙方依本契約第5條第8項約定,向甲方請求仍未獲付款時。
(3) 違反本契約第5條第10項約定。
(4) 違反本契約第8條第1項約定。
(5)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使用之消費設備或消費設備安置場所不符安全規定,或供應設備擺放位置不符安全規定時,經乙方定相當期限通知改善,期限屆滿仍未改善者。
3.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4. 其他契約終止事由
(1) 除本條第1至3項所定情事外,任一方於他方違反本契約所定義務時,得以書面通知他方於15日內改正。他方逾期未改正者,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2)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得提前3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終止本契約。
(3) 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契約所定義務,且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情事結束後,仍無法繼續履行者,任一方得終止本契約。
5. 為維護甲方安全,乙方於甲方依本條第2項第5款約定改善期間內,得暫停供氣。
6. 本契約終止後,甲方應將供應設備歸還予乙方,經乙方確認無誤後,乙方即結清甲方會員帳戶剩餘款項(含已收取之會費),於扣抵乙方應付費用後,悉數無息退還予甲方。但供應設備遺失,或供應設備非屬乙方所有者,不在此限。
7. 前項甲方歸還之供應設備如有毀損、內膽破裂、滅失或其他不堪使用情事,乙方得逕自甲方會員帳戶扣抵相當於以該供應設備計算之會費全額為賠償金額後,無息退還餘款予甲方;如有不足,亦得另向甲方請求給付。
8. 前二項退款之受款人應與甲方會員帳戶資料一致,如有不符,乙方得拒絕之。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
1. 乙方未正確安裝、維修、保養供應設備,或未告知甲方供應設備正確使用方法、安全須知與危險事項,致甲方、其同居人、其共同生活人或使用人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2. 乙方受僱人有前項情形者,乙方與該受僱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
3. 甲方或其使用人故意或過失未依一般使用方法使用供應設備,或未善盡供應設備保管責任,致供應設備毀損、內膽破裂、不堪使用或滅失者,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雙方同意以相當於以每一供應設備計算之會費全額,作為甲方依前項約定應負擔每一供應設備之損害賠償總額,乙方並得逕自甲方會員帳戶扣抵之。
5. 本條第3項情形,如因而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應由甲方自負完全賠償責任,乙方如有墊付任何款項者,甲方並應賠付予乙方。

第十四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院
2. 雙方因本契約涉有爭議時,雙方願依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協商解決。院
3.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之9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院

第十五條 附款
1. 本契約之附件視同本契約之一部,附件內容如與本契約有所衝突或牴觸,均以本契約約定為準。
2. 本契約所定事項屬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者,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契約仍可成立者,不影響其它條款之有效性。
3. 本契約生效前雙方一切合意、磋商及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於備忘錄、意願書等)均為本契約所取代。
4. 任一方就他方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或任何應適用法令,放棄或暫緩行使其權利,不得視為構成就本契約所定權利或義務之持續或後續豁免。
5. 本契約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個別條款之解釋。
6. 本契約未盡事宜,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解釋之。
7. 本契約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刻意留白】

 

立契約書人

 

甲方(註冊會員)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乙方

公司名稱:鼎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2596608

負 責 人:林豐基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1段31號1樓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1:液化石油氣使用安全須知

 

一、使用與存放應注意事項:

(一)容器應放置穩固並保持直立、防止容器傾倒,且應避免於容器附近或容器本身產生靜電、火花、火苗。

(二)請勿搖晃、敲(撞)擊容器,或以任何方式加熱桶身(如泡熱水),或靠近任何熱源、火源。

(三)容器內液化石油氣用完後,仍應緊閉開關,切勿自行移動或傾倒。

(四)熱水器應安裝於通風良好處所,以避免發生一氧化碳中毒。

(五)容器應放置於通風處所,並避免烈日直接照射。

(六)容器及爐具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品,如汽油、酒精、紙屑、塑膠品等。

二、漏氣安全處理事項:

(一)關閉容器上開關,熄滅附近一切火源。

(二)速將門窗打開,使室內空氣流通,勿觸動電器開關。

(三)請即電話通知供氣之瓦斯行派員檢修,或撥一一九請求協助處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用戶購用液化石油氣時,應詢明瓦斯行是否具有符合資格之安全技術人員,及是否加入當地同業公會。

(二)檢查送來之容器是否經過檢驗合格且未逾下次檢驗期限。

(三)已用完液化石油氣之空瓶,應注意將瓶上開關關閉,以免瓶內殘餘液體流出,引起危險,並即時通知本公司取回。